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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AEO认证条件与要求(一),办理申请咨询服务15年

发布:2021-01-19 16:09,更新:2010-01-01 00:00

条件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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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可采信的对海关法规的遵守

在考虑授予企业AEO资格时,应当首先证明该企业无违反海关法规的纪录。要求AEO企业:

1. 在海关AEO制度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无违反G家海关法规的纪录,否则不予授予AEO企业资格;

2. 如该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中规定的时间,应当根据其它真实的相关的数据、记录进行判别;

3. 或其法人代表或投资人具有在“1”中规定的时间段内的可采信的守法纪录

二. 具有对商业纪录进行管理维护的能力

AEO企业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对其进出口活动进行纪录。对真实的商业数据的管理维护是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基本保障。要求AEO企业:

1. 保证对数据系统的维护,使海关能够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审计;

2. 根据G家立法,允许海关在对企业监管所必要的数据系统中进行查询。

3. AEO企业数据的内部进入和管理系统应符合批准海关的要求;

4. 以合适的方式保存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授权书、委托证明及许可证,并保证海关能够查询;

5. 根据在G家立法,以合适的方式存档数据,以便需要日后向海关提供;

6. 运用足够的信息技术安全措施以保障数据系统不被非法侵入。

三. 经济可靠性

经济上的可靠性是衡量企业是否有能力实施和改进供应链安全措施的重要的指标。要求

AEO企业:

拥有可靠的经济能力,从而能够在与其经营性质相适应的各项商业活动中承担职责。

四. 磋商、合作与沟通

海关、其他有权机关和AEO企业应当在国际、国内、地方等各层面,在不影响执法的前提下,就诸如供应链安全和便利措施等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定期进行磋商。在海关发展和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中应将磋商的结果考虑在内。要求AEO企业:

1. 指派并向海关明示海关所在地联络人或公司联络人,通过公司联络人应当能够立即与海关所在地的联络人取得联系,以便对于海关守法和执法相关的事务进行处理(货物账册、货物追踪、员工信息等)。

2. 单独或通过行业协会,与海关进行开放的连续的数据互换,具有执法敏感性、受法律限制及其它原因不能交换的数据除外。

3. 通过国内AEO制度所规定的特定机制,向负责的海关官员报告有疑问的货物证明文件,或非正常的货运信息。

4. 通过国内AEO制度所规定的特定机制,及时向海关或其他机构报告所发现的非法的、有嫌疑的、或是不可靠的货物。这些货物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保全。

五. 教育、培训及提高意识

海关和AEO企业必须对工作人员就安全政策、安全问题的发现、针对安全漏洞的措施等方面建立培训机制。要求AEO企业:

1. 根据其商业性质,尽可能培养工作人员或在必要的情况下培养贸易伙伴就供应链货物运输的风险意识;

2. 就如何识别有嫌疑的货物向所有AEO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安全保卫人员、制单及操作人员、以及收发货人员等提供有教育意义的资料、专家指导以及培训。

3. 对开展的教育、指导和培训进行记录,形成相关的档案。

4. 使员工掌握AEO企业发现和报告可疑事件的程序;

5. 就如何保护货物安全、发现内部安全隐患、及杜绝非法侵入对员工开展培训;

6. 在可行的情况下,根据海关要求使海关熟悉相关的内部信息、安全系统和程序,并协助海关进行针对企业货运、业务操作及办公地点调查方法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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